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人[2002]4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正之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注册的研究生(含硕士生及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本办法所称学术行为是指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撰写,及以我校研究生名义发表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活动。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撰写的论文、报告、设计等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及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引用他人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时,无论是何种(纸质或电子)载体,是否已经发表,均应注明出处。转引文献资料,摘译外文书刊的部分段落、标题时,应如实注明出处。
第四条 研究生必须坚决杜绝下列学术造假行为:
1、弄虚作假
捏造、伪造实验数据,篡改数据和科学研究事实,对实验数据任意取舍;或捏造、伪造、篡改引用资料或其它研究成果等。
2、抄袭和剽窃
将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照抄或变相照抄别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将合作成果作为自己成果发表;将他人的论著篡改后发表;窃取他人论著的实质性内容和结论部分,作为自己论著的主体;窃取他人的数据作为自己论著的论据等。
3、替写论文
请他人代替自己撰写论文或论文的主要章节。
4、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
第五条 研究生应自觉防止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1、引注文献不端行为
引用他人成果但不注明出处或未引用他人成果而做虚假引注。具体表现为:
(1)使用、引用他人的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不注明出处。
(2)对他人的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原用词用语作了修改,但基本观点、论据未变,不注明出处。
(3)将他人的调查资料、统计数据、论据等用作论证自己的论点,不注明出处。
(4)将多个他人观点混在一起,作为自己论点,不注明出处。
(5)将他人的论点、论据与自己的论点、论据混在一起,不明确区分标注。
(6)转引他人论著中的引文、注释,不注明出处。
(7)使用他人未发表的成果,不注明出处。
(8)从外文书刊中摘译的部分,不注明出处。
(9)包含或引用本人已用于其他学位申请的理论、实验数据、调研数据、学术论文或成果,但不加注释或说明。
(10)未引用他人文献,而做虚假的引注等。
2、不当署名
未参加相关的理论探索或实验研究或社会调查等活动,而在他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包括导师)同意,签署他人姓名。
3、一稿多投
将同样的或相似的论文或著作用同一种语言在不同期刊或载体上发表出版。
4、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漏。
5、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7、其它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直接责任人,对研究生学术行为负有重要的引导和监管责任。具体应做到:
1、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在科学研究方面严谨求实,在学术问题上加强自律,增强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杜绝学术造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
2、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
3、加强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监管。在研究生修完课程,进入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和社会调查等研究阶段后,应保持定期与研究生进行交流,听取汇报、检查进度、观看实验、查看记录、核实数据、修订方案等,特别要关注研究生提出的新思想、新理论、新观点、新方法、新发现等,及时讨论,正确引导,为研究生论文选题和实施方案做出及时正确的指导。
4、加强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的监督和审查,及时指出错误并督促其改正。
5、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学位论文、毕业论文等的核心成果应认真审查后方可同意发表或提交。
第三章 对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七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八条 研究生涉嫌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实与认定
1、对研究生涉嫌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研究生院常年开设检举信箱,接受社会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检举。同时对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毕业论文和以我校研究生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进行不定期抽查。任何机构或个人接到检举或获知检举信息,必须对检举者承担保密责任。
2、研究生院接到检举或抽查发现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嫌疑时,应当立即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查,直至查清全部事实,不得隐瞒或拖延。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通知被检举人前来回答校学术委员会为认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而提出的各种质询问题。当事人不参加质询或不回答质询问题的,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材料直接认定。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可以通过提供书面意见和证据的方式进行申辩说明,但不得妨碍校学术委员会的具体查实行动。在调查认定时,被调查研究生的导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予回避。
3、校学术委员会在完成查实工作后应出具书面查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处理意见)。如果没有疑问,则查实与认定程序结束。如果存在疑点,应当另行聘请3~5人组成专家组重新认定,该认定结论作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对存在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相关人员的处理
1、被认定为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研究生,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较轻且认识态度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认识态度端正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轻、未造成影响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警告或批评教育等。
3、研究生学位论文一旦被认定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离校,所获学位将由校学位委员会予以撤销;研究生毕业论文一旦被认定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离校,所获毕业文凭将由西安邮电大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4、研究生存在学术造假行为,被认定为监管失职,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给予全校通报,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1年,并且在3年内不得担任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的委员;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资格,直至撤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给予行政处分等。
5、由于研究生的学术造假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依据学校已认定结论,由研究生院负责按相关程序对涉案研究生执行纪律处分、进行撤销学位和毕业文凭等处理;由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对相关指导教师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十一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