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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邮电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5年06月01日 18:2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西安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专业学位点授予硕士学位(含学术型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和环节

第三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成绩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1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4.学术型硕士生和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要求学位课成绩加权平均不低于75分(含75分)。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要求学位课成绩均不低于60分。

 

第五条 公开发表论文要求

 

学术型硕士应在国内外正规期刊(增刊、专刊除外)上发表或录用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 1 篇,具体统计办法见《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具体期刊目录由各学科根据学科要求自行制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定期发布。

 

全日制工程硕士应在国内外正规期刊(增刊、专刊除外)上发表或录用与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 1 篇,具体期刊目录由各学科根据学科要求自行制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定期发布;或申请并进入实质性审查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申请并进入实质性审查集成电路布图保护一项;或申请软件著作权一项。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工作是硕士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学位论文工作培养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分析和综合的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严谨认真的学习态度。学术型硕士生学位论文应结合导师的科研项目进行,选题应当有实际意义或理论意义,鼓励选择直接面向工程或具有探索性的应用课题。工程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撰写学位论文要求文句简练、印刷工整、图表清晰、层次分明、文风严谨、数据可靠、结论正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简要说明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国内外研究动态,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技术途径以及本人的工作内容;

 

2.说明所采用的理论与实验方法或计算方法,并将整理和处理的数据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讨论;

 

3.对所得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看法、建议;

 

4.写出必要的公式、必要的原始数据以及所引用的文献资料;

 

5.引用别人的科研成果和与别人合作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6.论文采用统一封面、统一格式,详见《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第七条 硕士学位资格审查

 

1.硕士学位资格审查时间

 

每年五月份和十二月份受理硕士生的学位申请。

 

2.硕士学位资格审查手续

 

1)经指导教师同意,申请人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秘书处领取并填写申请硕士学位的相关表格。

 

2)由研究生院会同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应做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是否同意进行论文评阅的结论。

 

3)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论文评阅。

 

4)在资格审查时,申请者若不符合发表论文的基本要求或因其他非学术原因暂不符合授予学位的要求,可先同意其进入论文评阅、答辩等学位审核前的环节,待其达到要求后再申请学位审核,等待时间从资格审查时算起最长为一年。

 

3.审查内容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是否符合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2)研究方向及论文内容是否属于申请学科领域;

 

3)所学的课程和学分是否符合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4)硕士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是否完成并符合要求;

 

5)学术型硕士生的论文发表是否达到公开发表论文的要求;

 

6)是否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7)学位申请过程中是否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1.评阅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硕士学位论文由2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其中必须有一名校外专家。申请者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2.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用盲审方式,具体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论文评阅时间必须保证5个工作日以上。

 

3.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包括:

 

1)论文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并指出哪些内容是论文的新见解;

 

2)论文的学术观点是否科学、严谨,写作是否规范;

 

3)对论文中具体内容的评价,指出需要修改之处;

 

4)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组织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答辩。

 

4.对需要保密的论文,应填写《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由导师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5.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由评阅人或答辩委员会秘书送交答辩委员会进行审查。《硕士学位论文审批材料》由各分委员会秘书按研究生院要求格式制发。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审批由分委员会负责。

 

如果全部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可批准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如果有评阅人“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由分委员会做出是否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以及是否允许申请重新答辩等附加决议;如果分委员会做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则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代表)应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时做出说明。

 

第十条 学历硕士毕业论文答辩审批

 

学历硕士毕业论文答辩的审批由分委员会负责。对于学历硕士生,若不能批准组织其学位论文答辩,则应审核其是否具有毕业论文答辩的资格。若全部评阅人“准予毕业论文答辩”,则可批准组织毕业论文答辩;若有1名评阅人“不准予毕业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并取消申请重新答辩的资格。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名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硕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论文评阅人。硕士生本人的导师(只限一人)可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但不能作为主席。答辩委员会设秘书(简称答辩秘书)1名,应由相关学科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的全过程,担任领取、送交、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和费用。答辩日期一经确定,答辩秘书至少应在答辩前三天将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代表)审批。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导师组织(同一研究方向的导师可共同组织一个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日由答辩秘书送达非评阅人的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每位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

 

3.答辩要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答辩除外)。如需申请保密答辩,则应经学校保密组织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4.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首先介绍本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及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名单和学位论文题目。

 

2)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为25分钟)。

 

3)答辩委员会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4)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答辩人和列席人员暂时回避,进行如下议程:

 

a.导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b.答辩委员针对论文水平、答辩情况、课程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讨论。

 

c.对是否通过硕士学位论文、毕业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

 

d.答辩委员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5)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会议结束。

 

5.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票达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2/3以上(含2/3)方能做出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分委员会。

 

在学位论文答辩中,若学历硕士生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则答辩委员会需明确指出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不能申请重新答辩。

 

对于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但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学历硕士生,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不含1/2)同意,可做出申请重新答辩的决议;若决议中未指出允许申请重新答辩则为不允许申请重新答辩。

 

毕业论文答辩的答辩委员会不能做出申请重新答辩的决议。

 

答辩秘书要对答辩情况做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主要包括下述内容:答辩日期、地点、出席委员名单、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语、投票表决结果、是否通过硕士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及其它附加决议。

 

6.重新申请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但被答辩委员会允许申请重新答辩,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只能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三条 答辩材料整理工作

 

1.答辩秘书应于答辩后3日内将《硕士学位论文审批材料》及表决票原件整理好送交分委员会秘书。

 

2.答辩材料由分委员会秘书整理立卷存档,为分委员会审核学位做好准备,并在学位审核完成后交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 分委员会会议

 

1.分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全面审核每位学位申请者:

 

1)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要求;

 

2)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和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与学术活动环节是否合格地完成;

 

3)所有申请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学位论文格式是否规范;

 

5)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

 

6)发表论文情况是否符合《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

 

评审中除查阅材料外,还可询问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以便充分掌握情况。

 

2.暂缓审核学位。若申请者发表论文不符合《西安邮电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基本要求》或因其他非学术原因暂不符合授予学位的要求,则分委员会暂不审核其学位申请,在规定时间达到要求后可向分委员会申请审核学位。

 

3.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建议意见分为“同意授予学位”、“重新审核学位”、“申请重新答辩”、“不同意授予学位”四种。

 

重新审核学位是指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申请者须按要求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审核学位。重新审核学位时不需要进行答辩,但分委员会应指定12名委员审查论文的修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论文修改已符合要求,则分委员会应重新审核其学位授予。

 

申请重新答辩是指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或其他规定,但允许申请者在进一步工作和重新撰写学位论文的基础上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重新答辩不涉及毕业论文答辩。

 

对于申请重新审核学位和申请重新答辩需在本次会议结束3个月之后12个月以内进行。申请重新审核学位和申请重新答辩均仅限1次。

 

4.分委员会审核结束后,填写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研究生院。

 

5.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则分委员会应对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按类型和质量排序,将排序在后5%的论文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点审查。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建议,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表决意见分为“同意授予学位”、“重新审核学位”、“申请重新答辩”、“不同意授予学位”四种。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者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等学术成果,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原件等。

 

第十七条 凡被出示退学警告的硕士生,其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院聘请,其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院聘请的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凡属因作弊行为受处分的硕士生,一律不授予硕士学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恢复授予硕士学位资格。

 

1.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奖励。

 

2.参加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文资助的研究生科技竞赛等重大赛事,获得省级二档及其以上奖励。

 

3.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各门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且硕士论文达到优秀。

 

4.毕业当年参加博士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

 

因其他原因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不授予学位;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鉴定和意见,由研究生原所在的分委员会审核是否允许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建议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学历硕士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参照学位论文答辩执行。

 

第二十条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凡分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者,若分委员会审查认为其不满足授予学位的要求,则分委员会可以做出重新审核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对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者,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其不满足授予学位的要求,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做出重新审核学位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授予学位”、“重新审核学位”、“申请重新答辩”、“不同意授予学位”四种。当同意授予学位的人数不足1/2(不含1/2)时,按照从不同意授予学位→申请重新答辩→重新审核学位累计计票,并取先达到1/2的为最终表决结果。即若不同意授予学位人数达全体委员的1/2(含1/2),则为不同意授予学位;若不能确定为不同意授予学位,但不同意授予学位与申请重新答辩人数达全体委员的1/2(含1/2),则为申请重新答辩;若不能确定为申请重新答辩,但不同意授予学位、申请重新答辩和重新审核学位的人数达全体委员的1/2(含1/2),则为重新审核学位。若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做出明确决定时,则将废票按“不同意授予学位”计票。

 

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重新审核学位的决定时,应在附加决议中指出有关原因。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应在附加决议中指出是否允许申请重新答辩。

 

第二十二条 分委员会须将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暂缓审核学位、重新审核学位、申请重新答辩或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及其相关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已进入学位申请程序或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或复议确认后,中止学位申请程序或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处理程序为分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或复议,经分委员会投票表决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或不符合程序的学位申请,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对论文评阅意见或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交申诉申请。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并提交复议申请。接到申诉申请或复议申请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分委员会或组织人员进行复审,一般应在3个月内给予答复。如遇重大取证等问题,12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取得硕士学位时间,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

 

第二十七条 在我国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校务会通过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49月后入学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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