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经我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导师报道。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必须向研究生院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等,严格遵守有关考核的规定。具体考核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四章 转专业、更换导师或转学
第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申请转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实行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导师确定后原则上不受理更换导师申请。如因导师无法继续指导等原因,可在原专业更换其他导师。更换导师一般应在入学后一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疗养时间6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确需休养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向研究生院申请休学。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在学期间累计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审核,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八条 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者回原单位进行治疗。非定向的国家计划内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按校医院的规定报销医药费。其他类别的研究生医药费自理。
第十九条 申请复学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导师、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于下学期开学时按时到校,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退学
在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不服从培养单位或导师安排,不参与科研实践活动的;
(七)明显表现出科研实践能力差,不适宜继续培养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
(九)累计有三门次以上(含三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应予退学;
(十)在学位论文写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第二次论文开题答辩结论仍为“不通过”的;(2)论文中存在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的;
(十一)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
第二十一条 退学处理程序硕士生如出现第二十条中规定的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处理程序为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核,由校务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硕士生,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允许本人申辩。当事人若对处分决定不服,应在15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述。研究生院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述请求后的15日内作出申述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毕业、肄业与结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达到毕业水平建议毕业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不符合毕业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结业。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该论文未达到毕业水平,建议按结业处理;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未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导师认为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予推荐答辩,或者论文评阅意见返回认为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予推荐答辩,培养单位建议按结业处理;
(三)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考核通过,符合申请答辩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答辩申请。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环节要求,或者学习期满时仍有课程考试或者其他培养环节考核不通过,但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者,予以肄业。
第二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学年的,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凡未达到肄业条件者,学习时间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按录取时确定的培养类别报到入学。非定向转定向、自筹转委托必须有定向委托单位出具相应的公函,方可进行更改。
第三十五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